今天来讨论下已经获得注册的中国商标,会不会因为什么原因被撤销了呢?(还有可能被无效,无效以后开文另说。)
实际上……是有可能的。而且可能性还不小。正好最近在做一个相关的商标案子,就聊聊这个话题。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也就是说当商标注册满三年,别人可以就这个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而商标注册人就需要向商标局提供这三年内商标的使用证据来证明这个商标的使用,这些证据被接受之后,才能维持这个商标继续有效。
那么什么样的证据是有效的,可被商标局认可和接受的呢?
商标局发布过相关的指引:
一、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三、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四、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在“撤三”流程中,商标局关注的重点是该商标在注册类别上的实际商业使用,因此合同、发票、宣传单、等等证据需要形成证据链,才是对商标有效使用的证据。
考虑到是介绍流程,就不举案例了,来说说关键TIPS:
1. 商标注册时候,要考虑自己的实际应用领域,为了防御的有限扩展是可以的,但是如果离自己主营业务太远,就没有必要注册。——很多商标代理机构让申请人多类注册,甚至全类注册,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注册了不相关的类别,别人提“撤三”,是无法提供使用证据的。
2. 在商标注册后,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的使用证据,合同、发票,宣传资料,产品说明书、产品标牌、收据,报关单据等等。——具有商标管理意识,把这些细节放进平时工作中,很容易就积累的。如果到被提“撤三”再手忙脚乱的去收集,常常会发现,那些资料都没有保留。
3. 如果想要注册的商标已经被别人注册了,那么联系代理机构,调查一下注册人的资料,常常也能判断这个商标对方是否在实际使用,自己通过“撤三”程序能否撤销掉这个商标,然后自己来注册这个心仪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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