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用香港离岸公司收外汇, 出口提单要如何处理才能保证<出口代理或工厂>也能有shipper是他们的提单来办理出口核销和退税呢?
出口用香港离岸公司收外汇的话, 国内通过出口代理或工厂等方式直接正规报关出口的话, 提单上的shipper正规来讲应该是<出口代理公司名称或工厂的公司名称>吧? 因为<出口代理公司或工厂>必须拿到提单才能办理出口核销和退税的吧?
若出口提单上的shipper 写香港离岸公司的公司名称的话, 那<出口代理公司或工厂>就没有shipper是他们公司名称的提单了, 那<出口代理公司或工厂>要怎么才能办理出口核销和退税呢? 这样以来, 岂不矛盾了, 要怎么处理?
这个要怎么操作的问题 也困扰了很久了, 请米粉们解答一下,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