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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律师Jessie
2026-07-22 19:00

本案有多个借鉴点,但最值得警惕的是第三人的处境

引言 意大利买家付了约10万美元down payment,卖方迟迟不发货,合同解除后,买家向法院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法院未支持。这个结果有值得借鉴的点。但整个案子里,让我印象最深的,不是买方四项诉讼请求法院仅支持了一个半,而是第三人李某的处境。案涉标的是一次性丁腈橡胶手套,不是鞋产品。但这个案子涉及的四个问题——"downpayment"的法律性质、CISG对香港公司的适用边界、赔偿金和利息是否可以同时适用、以及外贸中间人的身份风险——对鞋类出口企业和外贸从业者都有直接借鉴意义。
01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1月,意大利买家与香港卖方签订形式发票,采购4万盒丁腈手套,总价32.8万美元。 合同约定买方先付30% downpayment即9.84万美元,卖方收款后21-30天内安排发货。 形式发票还约定了退款政策:卖方若45天内未履行交货义务,须全额退还款项,并额外支付总价1%的赔偿金。 买方依约打款。 此后卖方以"未获品牌出口授权"为由迟迟不发货。 2021年4月28日,买方通知解除合同,要求退款及1%赔偿金。 卖方代理人回复:延期是卖方的错,同意赔偿。但退款和赔偿至今未付,买方起诉。 买方四项诉请中,最核心的两项是: 1.要求双倍返还定金19.68万美元。
法院判决:退还预付款9.84万美元、不支持双倍返还。 2.要求补偿合同总价款1%的赔偿金,同时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支付赔偿金3280美元,不支持利息损失。
02案件核心裁判逻辑
1. "downpayment"不是定金,词义非当然的、完全的一致性和对应性,合同也未明确法律含义。买方主张形式发票所载的downpayment系定金,因此可双倍返还。 法院认为:“downpayment”在词义上并不与我国法律上的“定金”概念具备当然的、完全的一致性和对应性,应根据双方合同的具体约定具体分析。本案中,双方合同“退款政策”约定,如果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downpayment”后未依约发货,被告将全额退还全部款项并支付订单总价1%的赔偿金。该约定可认为是对“downpayment”法律含义和违约后果的进一步具体和明确。现该条款显然未表明“downpayment”具备收受定金方违约后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效果。此外,原告在其2021年4月28日的邮件以及2021年8月的《律师函》中,均表示要求被告支付的金额为98400美元 3280美元,而并非双倍返还。因此,本院认为,“downpayment”应认为系预付款,原告主张双倍返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出口企业的提醒是:涉外合同里的"down payment",不会自动具备中国法下定金的担保效果。想要"对方违约可没收/可主张双倍返还"的保障,必须在合同里明确写出定金性质和罚则条款。 2. 赔偿金及利息损失,法院不支持同时适用。买方同时主张了预付款的违约金和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合同约定之赔偿金与利息损失,均系对被告违约行为所致损失的损害赔偿,故不应同时获得支持。因赔偿金系合同明确约定,且其以订单总价款1%作为计算依据,总体金额尚属合理,也足以弥补被告迟延履行交货义务所造成之利息损失。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金3280美元予以支持,利息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中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合同里约定的违约条款,决定了你能主张的赔偿上限。本案退款政策只约定了退款 1%赔偿金,这个设计在保护买方的同时,也封堵了更高索赔的空间。合同签的时候,就要想清楚:如果对方违约,我设计的这套条款,够不够覆盖我的实际损失? 3. CISG对香港公司的适用,有一个时间节点。买方认为,买方是意大利公司,意大利是CISG缔约国。被告虽为香港公司,但实际经营地在我国内地,应当适用CISG,CISG没有规定的额部分,基于法院地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法院认为:根据CISG第一百条之规定,CISG只适用于在CISG对缔约国生效之日或其后订立的合同。被告系注册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营业地位于我国内地。而我国作出的CISG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于2022年12月1日起生效。因此,案涉合同2021年1月签署时,CISG尚无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故案涉合同不适用CISG。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中,案涉合同标的物位于我国内地,货物交付亦需从内地港口出运,故该纠纷与我国内地具有最密切联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03这个案子里,最值得外贸人警惕的是第三人李某
回到这个案子让我印象最深的那个细节。根据李某提交的书面意见,她最初与卖方(被告)的合作约定是:引入供应商或客户关系,成交订单后获得劳务报酬,属于外部咨询顾问关系。但实际合作中,她承担的工作远超这个边界——被告公司海外项目的合同撰写审定、与客户供应商谈判、完成订单配套文件、按照被告CEO的指令用企业邮箱回复客户邮件。被告CEO不仅阅读并知晓这些邮件,还频繁发指令让她以企业邮箱对外沟通。也就是说,李某对外呈现的身份,已经不是独立顾问,而是被告公司的内部人员,是被告CEO的下属身份。这带来了一个非常现实的福祸相依的境地:如果李某一开始不是以被告下属的身份参与订单磋商、沟通和谈判,而是以自有顾问身份操作,她在本案中的角色,很可能不只是第三人,而是共同被告。 做外贸SOHO或与企业建立合作的外贸业务员,这个案子值得认真看。一开始大家往往是互相借力的关系——你有拓客能力、客户资源,我有供应链和工厂;你帮我对接,我给你分成。但合作一旦开始,初始设想很容易变形:对方实力更强、资源更多,你慢慢从合作伙伴变成了对方的编外员工,干的活越来越多,身份边界却越来越模糊。这种变形,在出了问题之前,往往感觉不到。最好的做法,是在合作开始时就通过书面协议确定清楚:你是顾问还是员工、你的工作范围是什么、哪些对外沟通以你的名义进行、哪些必须走对方公司的名义。边界写清楚了,出了纠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04对出口企业和外贸从业者的几点借鉴
1."downpayment"不是定金,定金罚则必须在合同里明确约定。英文词汇和中国法律概念之间的落差,需要用合同条款来填补,不能靠想当然的理解。 2.合同违约条款的设计,决定了索赔的天花板。退款政策怎样写,法院一般就按此来判,不会自动补充更高的赔偿依据。 3.外贸SOHO和外部合作者,从一开始就要守好自己的身份边界。合作协议不是形式,是保护自己的底线文件。你以什么身份出现在对外沟通里,一旦出了纠纷,就决定了你是第三人还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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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鞋类外贸老兵,转涉外律师, 懂鞋,懂外贸,懂知识产权, 因为走过你们的路,所以更懂得外贸人的痛,在意的点是什么。 用法律和商业思维 帮外贸人少踩坑,规避风险,守护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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