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月 3 日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面向大众征求意见,本次意见对外贸行业具有很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试行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据实申报。
要求外贸老板们的外贸所得主动申报自己的外贸收入,不得隐瞒。

二、第五章第三十条,纳税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配合税务检查、虚假承诺等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构成严重失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失信约束。
不按规定纳税,或将影响征信!

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有进出口权的公司,应当留意自身不通过公户走的外贸流水,比如之前的香港账户回流利润,通过第三方机构或者其他方式回到公户,这种情况要注意了,未来会是税务严查的对象
对于无进出口权的公司,之前通过代收,第三方平台结汇到私,稠州银行结汇到个人的方式。也应该尽快更换收汇方式。可以通过1039来走货,合规收结汇
在税务监管逐渐严格的情况下,1039即将成为外贸低成本合规的唯一方式。支持无票业务合规出口,无进出口权的企业开设国内银行美金对公账户,合规收结汇,合规纳税
其逻辑在于,在试点地内注册一个外贸商户,通过试点地政策给这个外贸商户做1039备案,做外管名录登记,然后就可以到银行开通美金对公账户了。出货通过1039的双抬头报关方式,可以用自己外贸商户的抬头报关出货,收汇到美金公户,然后结汇到法人个人账户。再按照季度申报个人经营所得税即可。
由于1039允许无进项票合规出口,出口不需要进项票所以增值税不征收也不退税,仅需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即可轻松完税,税负仅千分之四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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