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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厂生产塑料,模式:进料加工
前提:税局要求备案 销售合同,装货单,提单,报关单, 并且数据一致。
目前有一美国客户与我司做FOB,出货模式为每次拼5家工厂的货,提单SHIPPER为某香港公司。(美国客户不希望终端知道供应商信息)
但应税局要求,SHIPPER 应为我公司,这样就出现了备案单证数据不一致,面临税局罚款。
如果改做EXW,可以解决以上问题,但EXW产品价格高出FOB价格 20%,价格没有优势。
大家有没有碰见过这种情况?
勇闯天涯178
广州建材/手机外贸 擅长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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