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7月起开始实施的外贸新规一览
作者:焦点视界
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
所谓通关一体化改革,是指企业可以任意选择通关或者报关地点和口岸,在全国任何一个地方都可办理相关手续。全国通关一体化,可以让企业通关成本更低、更便捷。 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包括: (一)2017年7月1日起,建成启用全国海关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在全国口岸所有运输方式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全部章节商品,适用“一次申报、分步处置”通关作业流程和企业自报自缴税款、税收征管要素海关审核后置等改革措施。同步推进全国隶属海关功能化改造。 涉及公式定价、特案(包括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shu或者原产地声明的进口报关单,由现场验估岗处置;其中被H0、H1或H2参数捕中的,按相关流程处置。 (二)7月1日起,海关总署风险防控中心(上海)、海关总署风险防控中心(青岛)、海关总署风险防控中心(黄埔)分别开展空运货物、水运货物(来往港澳小型船舶除外)、陆运货物安全准入风险防控。 (三)取消专业审单,各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中心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取消13%增值税税率
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下列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下列《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表格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上述表格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史上最严的外汇管制”生效
今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联名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新规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截至2016年12月31日,总余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有钱账户”将率先被调查);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不论金额大小,个人和企业的境外金融账户信息将被清楚掌握。你在海外的金融资产对于中国税务机关来说,将是透明的。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法案也将于2017年7月1日执行。 该《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该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互联网+海关”上线
6月30日,全国海关“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正式上线运行,9大类业务、60项具体事项可网上办理。
中国-新西兰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
2017年3月,中国与新西兰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新西兰海关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新西兰海关安全出口计划互认的安排》,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互认安排。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新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简称“AEO企业”),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新西兰海关认可中国海关的高级认证企业为中国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新西兰海关“安全出口计划”的成员为新西兰的AEO企业。 二、中新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减少单证审核和查验;对需要查验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中断的国际贸易恢复时提供快速通关。三、中国AEO企业向新西兰出口货物时,应当将AEO企业身份信息通报给新西兰进口商,由新西兰进口商按照新西兰海关规定填写申报,新西兰海关在确认中国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从新西兰AEO企业进口货物申报时,需要在报关单“备注栏”处填入该企业的新西兰AEO编码。填写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英文半角)+“新西兰AEO编码”+“>”(英文半角)。例如,新西兰AEO编码为NZ1234,则填注:“AEO<nz1234>”。中国海关在确认新西兰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7月1日澳洲实施进口新政
澳大利亚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新的进口商品GST缴纳新政: GST是商品及服务税(Good and Service Tax),当卖家在澳洲进行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等相关活动时,才需要缴纳GST,一般是销售额的10%。进口GST=(货物价值+海运费(20USD/CBM)+保险+关税)x 10%。其中,关税+税率(5%~10%,一般普通商品都是5%×货物价值)。 而截止今年7月1日,根据澳大利亚海关规定,澳大利亚消费者在购买价值低于1000美元的进口商品仍然不用缴纳GST,其中包括服装、书籍、电子设备和运动器材等产品。然而,新政实施后,在十二个月内澳大利亚营业额达75,000美元或以上的供应商将都需要注册和收取GST税。但是,这并不是表示营业额低于75000美元的卖家就不用缴纳GST税。
7月1日起印度出口增收GST
从7月1日起,除澳大利亚外,印度将就进出口印度的货物收取货物和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 Tax(GST))。 从7月1日起,印度将把其各种各样的本地服务税整合为货物和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 Tax(GST)),这个税收也将取代此前公布的印度服务税(Indian service tax)。 GST的收费标准将是进出口印度服务费用的18%,包括码头装卸费用,内陆运输费用等本地费用,GST也将取代此前15%的印度服务税。
7月起新增港澳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海关总署: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及对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修改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和附件2《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部分税号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7月1日欧盟发电机组新规执行
欧洲标准委员会(CEN)于2016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发电机组的2016版欧盟通用安全标准最新标准——《EN ISO 8528-13:2016往复式内燃机引擎驱动的交流发电机组-第13部分:安全》,并于今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 新版标准与上一版标准相比,增加了手柄、控制件拉力要求;增加了最大功率的要求;雨淋后耐压有变化;铭牌、警告标志也有新要求。
7月1日起孟加拉进口货物申报新规
近日,孟加拉国家税收委员会发布通知,原有的11位BIN/VAT号码将被新的9位数的BIN/VAT号码取代。从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孟加拉的进口商必须提供新的9位数的BIN/VAT号码,用于进口货物申报。
7月1日起印尼进口大蒜新规
近日,印尼政府为推动本国大蒜自给自足计划,修订农业部条例第11条“关于园艺产品进口商的进口建议”,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 据了解,在修订案中,不仅重启了该国大蒜进口配额政策,而且要求大蒜进口商必须种植相当于5%进口配额的大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