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单来源:前同事 ,A,SOHO
参与方: 深圳货代J ,目的港代理,提单原始收货人G,提单二次更改收货人S。摩洛哥朋友M, 中国驻摩洛哥大使馆D先生。
1⃣ 2010/10/29:装柜,2010/12/08到港 ,2010/12/15邮件目的港代理,请求帮助联络收货人G付款事项,结果目的港代理收到G客人公司抬头的告知函,说他不付款是因为质量太差?
在目的港代理不知道怎么办的情况下,我们表示会继续催款,与此同时,积极找当地是否有其它客人愿意提货 ,终于A找到了S,并根据S要求,我们在1/25日改了收货人为S,(货物在1/25日当天就被提了),并一直就催S付款,直到2011/2/20日联系到S,说是会安排。我们信了,可到了2月底也未见有款项。
2⃣ 3月初,我们不断和深圳货代J沟通,要求对方HOLD住货物, J保证说不放货,并说货物还在海关监管仓,只是产生了高额的仓租费等,期待及时处理。
3⃣ 3/7日,A收到一摩洛哥朋友M的邮件(M为另一摩洛哥客人指定货代的目的港代理),说是有坏消息,已经有人从港口提了货,柜子在1/25日已经空柜回了MSC ,因此柜子里面根本没有产品了,并问我们是否有ORIGINAL B/L ,然后A告诉M说我们知道这事,货物只是进了监管仓,我们还有提单在手,S没有提货之类的。如果感兴趣的话,我们可以提供联系方式看货。(M有朋友要这批货,我们先把目的港代理的联系方式给了M)
4⃣ 3/8日,我们写信给中国驻摩洛哥大使馆D先生,请求帮忙联系G (其实这个时候应该是联系S才对,不知道当时是怎么想的)
5⃣ 3/9日 ,M电话给目的港代理要求看货,却被告知曾经有三个人要出钱买货,他都建议不要买,因为货物是质量太差被拒收的,所以他也建议M不要买,当M问及货物在何处时,目地港代理说在港口,可是M告诉A,说她和很多人确认过很多次货物已经不在港口了
6⃣ 与此同时,G SKYPE上线,还 “善意”提醒,说他在摩洛哥当地市场有看到这批产品已经在销售了 (使馆D先生联系过他,只是永远被告知G外出,后面索性不接D先生电话了)
7⃣ 3/11日根据M的信息,再综合G的提醒,我们责问J这是怎么回事,并说要去法庭起诉J公司,结果J生气了,说我们太过分,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 。
8⃣ 3/13,我仿了封律师函给J公司 (公司正和上海某货运公司打官司,有文函)
9⃣ 3/14日,A回信摩洛哥朋友M,只要她朋友能帮忙拿到客户清关的单据,愿意支付 USD250辛苦费,结果第二天,M说她是付了USD2500才拿到单据,邮件原文如下:
必须晒下“US$2500”一张的A4纸啊
1⃣0⃣ 3/15 8:10收到邮件,等到9:00,我约J,说去贵司聊聊这个货的事情,J同意了。于是带上订单的整套单据和相机出发了。
到了对方公司,简单寒暄后,J带我到了一个小会客室,我拿出文件和相机,开始了我俩的对话
我:你看咱们这货弄到现在这情况,后续有可能打官司,所以今天我和你的对话,我要录个音,万一哪天打官司,就做呈堂正供,你看可以不? (我是第一次干这事,所以当时心跳得很快,声音都发抖.J: (很意外我的举动,犹豫了一会,她点头并说可以。
我:既然你说可以,那我们开始吧(我同时开启了相机和手机的录音功能)
于是开始核对以下信息:
A. J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营业执照
B. J到他们公司的工作时间,与我们来往的邮箱地址 ,名片上的信息读一遍
C. 他们经理的姓名,经理的工作时间(确保在这期间他是在公司的)
D. 对J与我司来往的邮件是否知情
E. 是否了解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
F. 目的港代理的联系方式(电话,邮箱,联系人),并请J确认
G. J与目的港来往邮件,联系人,联系公司,联系人的邮件地址(再次确认是同一人)
H. 确认所产生的滞港费与仓租费,但给不出正式的清单
I. 目前货物所在位置及仓库的地址
J. 据我司与J公司来往的相关资料,已经确认了我司托运人与贵司承运方的关系,对吗?还把《海商法》里的相关条例复述了一遍(事先做过笔记,把所有承运托运这块关系的条例全背了下来。
K. 提单显示SS LINE,与贵司的关系是合作伙伴还是分公司?(出提单的公司抬头并不是J公司,而是SS LINE )
L. 是否还和目的港代理有合作关系?
M. 贵司为客户指定货代,假如目的港无单放货,贵司有何解决方案,还是说完全没有责任?
随着一个个问题下来,我也慢慢进入状态,而且我一直的语气都是那种很漫不经心,很随意地那种(如果咄咄逼人,这交谈早就终止了,我时刻记得自己的最终目的,很小心地控制)喝了点水后,我又不经心地问:
J,你刚才跟我说货物还在仓库,可是我们得到的消息是货物在1/25日已经被提了呢?
J的情绪一触即发,说道:怎么可能,货还在监管仓呢?
我不予以争论,拿出了那张2500美刀的纸,J看完沉默了。我把清关单据上的内容重复了一次,并加重念了4500迪拉姆的清关费。 然后说:到目前为止,目的港代理无单放货已成事实,希望贵司能帮我们追回余款。J说她要跟经理沟通再回复。
🎈3/15日下午2点左右,应J要求,把这清关单据发给他们,下午四点发给使馆D先生,让其帮忙联系目的港代理,找S催款
🎈3/23得知J公司收到部分回款
🎈4/1日询问J货款事宜并问6号有没时间与我们律师见面?下午再次邮件使馆D先生,
让他帮忙联系提货公司,并申请将这家公司的相关信息公布到参赞处网站作为出口风险提示。
🎈4/11日 ,收到J的邮件,说他们已经收到代理全部的尾款,由于是分几次,所以要核算手续费
🎈4/12日 ,J邮件告知我们带上协议和此柜文件相关的所有文件到他们公司
🎈4/13 在确认款项到A公司账上,交出文件然后离开。
🎈A扣掉2500美元后,把余下的款转给我们公司
💻总结:
其实这一单能收到款,真是万幸。因为我犯了不少错误
⛔客户提定货,并未对货代方过多了解 。连保函都没有。如果和指定货代签合约,最好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参考《海商法》
⛔货物所属权是A公司,不是我司 ,如果真打官司,我们是一分钱都拿不到。
⛔第二次改收货人时就应该是在款到账之后再改。或者对于未收到款的客人TO ORDER (只是现在新出的政策,不好操作) **有些国家鉴于当地海关的保护政策,并不支持货到港后再改收货人,比如说阿尔及利亚。(很长时间没走货到那边,所以不确定现在是不是如此)
当然在这单中,做得好的方面有以下二点:
1. 找了摩洛哥其他代理了解事项(M是其他客户指定的目的港代理,得益于M,我们能更详细地了解货物的情况)
2. 由于公司那时候有另一同事的官司正在进行中,间接知道客人的一些手法,比如否认货物,否认代理,否认对方联系的邮箱,最后甚至说对方公司根本没有那个人。(这也是为什么在录音前期要确认他们公司和与之相关的一切信息)
(录音方面,是一位资深货代告诉我的,特别强调录音要得到对方认可。)
谢谢米友们的阅读,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外贸路上我们一起成长,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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