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情发生在两周之前。原本1月18日船,因为海上大雾,船没有及时靠港,结果拖到1月24日才开船。不幸的事情就发生在1月20日下午,被告知海关抽检到我家货物,而且是指定查侵权。这是我厂二十年来第一次被查侵权。
有两个品牌的货海关要求提供品牌授权书。好在其中一个品牌是国际三线品牌,知道如何给工厂授权。但因为我和中间商不知如何操作,耽误了一天半才把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的是第二个欧洲本土品牌。海关一直要求提供商标授权书,可是最终客户也是云里雾里,根本不知道自己是否在海关做过备案。我和同事在网上各种搜索打听,找到了海关官网上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子系统,把客户所在国做过备案的所有品牌查了三四遍也没有发现这个商标。就此怀疑是官员看错商标,跟海关交涉。最后又被告知,跟宝洁的商标相似,疑似商标侵权,要求最终客户提供相关资料,证明此品牌归自己所有,跟宝洁不相干。这时已经是周五1月22日,如果中国时间下午5点提供不了资料,就只能转交到知识产权科。之前一直是在验货的官员手中。和欧洲时差7个小时,再加上疫情期间,最终客户那边都是远程在家办公,有些人员已经离职,已经联系三天了,还找不到对的负责人,周五下午5点之前肯定提交不了资料。这个晚上跟中间商通电话,又在网上各种查,眼看着都晚上十一二点了,客户那里还是一点信儿都没有,我近乎绝望的时候,客户告诉我他终于找到最终客户对的负责人,会在下班前把所有相关资料发来。这时候我的心稍稍放下一些。半夜一点醒来查看邮件,没有收到,发微信催中间商。三点再次醒来查看邮件,终于收到了。周六周日赶紧把所有英文资料翻译成中文,等待周一提交海关。
就在我以为没有问题的时候,周一1月25日海关知识产权科的科长告知这些资料只能证明此品牌和宝洁总部签订的协议,在欧洲国家没有涉及到侵权,互不干涉。可现在是在中国,应该提供跟中国宝洁的协议。 what????简直是强词夺理!我的产品是出口到欧洲使用的,并不是在国内使用。可是胳拧不过大腿,还得继续找客户。 从被查验那周就让货代给官员打点关系,资料没问题的话,就赶紧放行吧。可是货代不给力,直接给官员联系了几次,要求必须找中国宝洁在海关做备案的代理,由他们发邮件给海关,说明不追究责任,才可放行。
现在只能两手准备:1.让中间商找最终客户,由最终客户联系美国宝洁,美国宝洁让中国宝洁授权做声明。 2. 在海关官网上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子系统上,查找中国宝洁在海关备案的代理名称和联系方式,直接打电话沟通,看他们是否能直接解决。
这就立即中间商发微信说明情况,同时找到中国宝洁做备案的联系电话,打了十几遍电话后终于接通,说收到海关邮件以后才能跟总部沟通。在此之前,官员说已经发邮件了,真是说人话不办人事!!!无奈又去找官员,终于在1月25日下午4点时才又打通科长的电话,给我来了一句“是要先发邮件啊,那我赶紧发邮件,你再找找中国宝洁,尽可能今天把这个事情处理了。” 我想骂娘!敢情上午都是骗我的!! 但这次官员的态度已经比上午好了很多,货代老板找了他们处长,处长又找了这位科长,这才有了如此大的态度转变。 4点半官员告诉我邮件已发,又再次去联系宝洁,可是人家死活不接电话,真是欲哭无泪。。。。时间一点点过去,5点海关下班,我打到5点半依然没有接通,这一肚子的火憋的无处发泄。 政府的官员们都是这么为人民服务的吗???
1月26日上午终于联系上中国宝洁,告知收到海关邮件,但需要跟总部确认才能回复。在各种煎熬中等到下午4点,货代老板打电话说宝洁中国发邮件不追究责任,知识产权科已经放行,明天转交给综合科进行后续处理。终于解决了,终于可以走货了,期间那个三线品牌的最终客户已经催的火上房了,要货要货。。。。。
啰嗦了这么多,趁机发泄一下超级郁闷和憋屈的心情。
总结如下:
1. 接到订单时,一定要先在海关官网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子系统(http://202.127.48.145:8888/zscq/search/jsp/vBrandSearchIndex.jsp),查询此品牌或者商标是否有在海关备案。若已备案,跟客户联系,让品牌方给shipper做授权。防患于未然。
2.如果下单时没有授权,在出库时被海关查验才发现需要授权,如下操作步骤:
A. 让中间商找最终客户,让最终客户尽快给shipper授权。
B. 同时,在海关官网上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子系统,查找此品牌在海关备案的代理名称和联系方式,直接打电话沟通,看他们是否能直接解决。
C. 货代最好是比较有实力的,跟海关关系比较好的,出了问题,好打点,好解决。
如果进展顺利的话,一般一天(时差问题)就可以解决问题。但至于是否耽误船期,就要看客户授权和海关处理速度的快慢。
3.如果碰上疑似侵权,
除了要以最快的速度提交官员所要的品牌方的相关资料之外,同时让货代打点关系,尽可能在被提交到知识产权科之前就解决掉。
若已经转交到知识产权科,除了以上的操作步骤外,还需要跟被疑似侵权的品牌方联系,这个变数就比较大了,不可控因素太多。
我们的产品之所以最终没有被认定为侵权,主要原因: 1. 最终客户确实跟美国宝洁签订过关于双方商标互不抵触,相互共存的协议;2. 我们的产品只是洗化产品的外包装物,纸质手提袋,而非洗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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