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FOB是一种常见的交货方式,但近年来出现了不少买方与货代勾结,导致“无单放货”的风险,使卖方钱货两空。那么,如何应对这种风险并保障自身权益?
一、怎么产生的“无单放货”
1、买方控制货代:在FOB交易中,买方通常指定承运人,尤其是境外货代。这使得买方在运输过程中拥有更多控制权。
2、提单的风险:货代可以直接取得船东单,并随时寄给其国外代理。如果国外货代不要求收货人交回正本提单,卖方手中的提单便可能变为无效。
二、应对策略
1、明确装船时间: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避免货物备好而船只迟到的情况。
2、提高定金比例:加大定金的比例,降低客户反悔的可能性。
3、货代公司的选择:在合同中与买方协商并指定货代公司,而这一约定不应仅限于某一特定公司。要注意,如果承运人或其提单并未在中国交通部进行备案,那么合作前需要进行深入的考量。因为已备案的提单和承运人需要支付一定的保证金,这增强了提单的安全性。
如果买家坚持自己的选择,卖家应权衡相关风险。最佳做法是选择知名船公司并使用其提单,避免使用买家指定的境外货代和其签发的提单。同时,货主应确保国内的货代在代表境外货代处理装运手续时,提供保证书。这份保证书应明确指出,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口后,只有在出示了银行根据信用证流转的正本提单后,才能放货。如此,若发生无单放货的情况,货主便有了索赔的依据。
4、保持控制权:在FOB的出口交易中,合同应明确规定由发货人负责委托货代或无船承运人与船公司订舱。这是因为订舱与交货两者的义务是不可分割的。
因此,不能将订舱权利交由买方。在提单的托运人(shipper)部分,应注明发货人(即卖方)的名称,确保发货人拥有对货物的完全控制权。若买方信誉良好,并有需求转售在途的货物,可以考虑将其列为托运人。但如果对买方的资信情况不够了解,为了安全起见,最佳的做法仍是以卖方为托运人。
5、使用指示提单:选择以开证行为收货人的指示提单,让银行控制货物权,减少风险。
6、投保中信保:为对冲风险,可选择投保中信保,并了解其不保的国家、地区和黑名单客户。
对于FOB交货方式,卖方必须加强风险意识,并通过多种策略来保障自身权益。
这不仅包括合同条款的谨慎设定,还涉及与买方的协商、货代的选择和保险等措施。只有这样,卖方才能在国际贸易中确保自身的安全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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