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的定义以及是否是霸王条款
共同海损费用的计算以及船东责任限制法.
(5)并用制度,即船舶所有人并用船价制度和金额制度来限制赔偿责任的一种折衷制度。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平摊风险与损失,用以保护航海运输。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同海损措施直接造成。
地域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船舶最先到达地
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有以下优点:船舶已脱离危险,到达安全港;此时、此地距离海损发生时间和距离都比较近,便于及早对海损情况进行调查,防止海损情况随时间推移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利于法院查明事实。
共同海损理算地
共同海损理算地,即确定共同海损受到补偿的损失和费用项目、金额以及应当参加分摊的受益方应收或应付的金额和结算办法,对其进行审核计算的工作机构所在地。按照国际通行惯例,一船是指船舶的目的港或约定的其他地方。
航程终止地。
航程终止地,是指船舶本次航程的最终目的港。
船东责任限制是指用法律形式将船舶所有人在重大海损事故中给他人带来的重大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内的赔偿制度。各国立法对此规定不一,主要有:
(1)金额制度,即按每一事故将船舶所有人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以船舶吨位乘以每一吨的赔偿额计算的一定金额上。
(2)船价制度,即船舶所有人以海上财产负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只对海上财产得以强制执行。
(3)委任制度,即船舶所有人为免除赔偿责任而把船舶或其残骸和运费委付给债权人作为最后赔偿。
(4)选择制度,即船舶所有人可以选择金额制度、船价制度和委付制度中的任一制度来限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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