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未加工证明的一些简介
未再加工证明”的中文为:“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英文为THISISTOCERTIEYTHATTHEGOODSSTATEDINTHISCERTIFICATEHADNOTBENSEB ECTEDTOANYPROCESSINGDURINGTHEIRSTAYTRANSHIPMENTINHONGKONG且该声明加注在已签发的原产地证的官方声明栏,加盖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的印章,签署人手签并注明加签日期。特殊情况,香港中检公司也可以签发单独的“未再加工证明”
办理未再加工证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办理未再加工证明所需资料有:
1、产地证正本。
2、发票复印件一式两份。
3、提单复印件一式两份。
未再加工证明,又亦称为未加工证明,统称产地证未加工证明,全称为香港中检公司未再加工证明,具体指的是货物在出口过程中经香港转运,而所出口的货物为中国生产制作.继而需要提供出口商品在香港未进行加工的证明,也就是将由我国大陆商检局签发的原产地证明,如FORMA.FORME,FORMF等产地证送至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简称香港中检公司)进行认证和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