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上文说到,创业公司创始人要保证公司的控制权,需要持有51%以上的公司股权。这样就会有创始人问:能否通过持有少量股权的方式控制公司呢?答案是有的,下面就由笔者详细说一下。
第一种,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在原股东层面架设一层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创始人担任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GP)的方式,其他股东或者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LP),从而实现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此种方式的好处在于,一是节税,有利于负担较少的税务成本;二是实现创始人通过担任GP的方式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控制,从而间接控制公司。如下图所示:
第二种,通过公司章程设计的方式。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灵活设计,表决权可以与出资比例不一致(同股不同权)。笔者在这里列举几种常用的公司章程控制权设计:1、约定创始人享有一票否决权;2、创始人对董事的提名及任命权;3、创始人对总经理及高管的任免权;4、未经创始人允许其他股东不得出售股权等等。
第三种,委托投票权的方式。顾名思义就是其他股东将公司投票权均委托创始人行使,作为委托人的股东放弃表决。
第四种,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方式。股东之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重大事项的决定上,均与创始人保持一致,简单来说就是所有重大决策听创始人的。
除了上述所说的主要方式以外,还有一些实践中能实现公司控制权的办法,比如控制公司的公章(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抢夺公章事件);控制公司的银行U盾;公司财务由创始人指定的人员担任等等。
这里重点说一下公司章程的设计,遗憾的是很多公司创始人往往不重视公司章程,所用的版本笔者多数所见基本都是工商中介提供的简单模板,未对公司实际控制情况进行有效设计。而随着专业投资机构的引入,机构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往往发生将创始人踢出公司的局面或让创始人受制于专业投资机构的控制之下。
以上这些方式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创始人对公司的实际控制,而且不需要持有多少的股权(即便只持有1%股权也可以)。同时随着公司的发展,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组合以实现公司控制权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