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空白或留白合同交给对方,视为概括性授权
将空白合同交给相对方的行为,可认定对相对方填写后续内容的授权;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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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合同或合同预留空白虽然存在合同内容缺失,但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在签字、盖章时应视为将自己的民事权利授权于合同相对方,合同相对方有权在空白部分填写相应内容,补缺完善合同条款。由此,预先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在所难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3)
最高法民申1889号
……
“此外,书面合同以当事人签字、盖章为生效要件,缔约方是否持有合同文本,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故张某、陈某某关于某农商行鹿城支行签署《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后未将合同文本返予二人的主张,并不影响两份合同效力以及二人的责任范围,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张某、陈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陈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长 李 涛
审 判员 徐春鹏
审 判员 江建中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睿隽
书 记员 刘孟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