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再作为合
最高法院强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再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事由。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所以作为认定无效事由被取消,主要是因为:一方面,“非法目的”的表述容易引发争议,因为它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很难判定;
另一方面,即便当事人的目的非法,但是,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身是否要被宣告无效,需要具体分析。
在审判实践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案件类型很少,以签订合同的形式掩盖犯罪目的为典型,其他的如订立赠与合同,目的在于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判决的案件更少。
现在看来,这类合同可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无效。
因此,民法典施行后,适用民法典裁判的民事案件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一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事由就不会再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