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文章
大成袁大状
2019-12-25 11:38

最新案例:员工离职带走国外客户被诉侵犯商业秘密

我是毅冰老师课程下讲授外贸风险课的袁律师,今天讲讲外贸企业时常会碰到的员工离职后带走境外大客户侵犯商业秘密的事情。商业秘密的案子对原告来说是非常难打的,特别是举证任务很重,大数据显示输的比赢得要多。以下是我们最近代表一家大型外贸企业起诉前员工就其带走三家南美客户进行索赔并获得胜诉的案子,法院基本采纳了我方观点。请看看法院是如何认定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以及员工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1、原告请求保护的三家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2、二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3、若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由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因此,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并不是客户名称的简单列举,而应当是客户的综合信息,包括在与客户长期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承受能力、需求类型等全面信息。在本案中,原告所举证据已经能够证明其与境外xxx三家公司所形成的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此类交易关系的形成并不是仅仅通过一般的黄页搜索即可形成,而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予以开发、维护。被告XXX公司通过XX贸易数据软件获得的客户信息较为简单,仅凭该些信息,难以建立并形成稳定的客户关系,不能取代原告公司通过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获取的三家客户的交易习惯、交易需求、价格承受能力等受保护的特殊信息,这些客户信息具有价值性,能够为原告带来经济利益。

同时,被告某某在入职时签订的《保密协议》、《劳动合同》中均明确约定了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系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年内对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据此也可以认定原告公司对包括客户名单在内的商业秘密采取了积极的保密措施。故本院认定,涉案三家客户名单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亦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在本案中,被告某某系原告公司的前员工,其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与涉案三家客户公司有业务上的往来,实际上接触到了原告公司的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告某某从原告公司离职当天便入职被告XXX公司司,而被告XXX公司司在被告某某入职后两个月便与涉案三家客户公司开始有交易往来,且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某某在离职后与涉案客户进行了接触。本院认为,被告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XXX公司司明知上述客户名单系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仍然使用该商业秘密并获取利益,其既未举证证明涉案客户系其自身通过投入人力、物力建立的交易关系,也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客户系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其发生交易,故被告XXX公司司的行为也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共同侵权。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被告某某、XXX公司司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三家客户名单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主张以其201*年至201*年期间与涉案三家客户交易利润作为赔偿依据,本院认为,法律虽然将特定的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但仅有客户名单并不意味着必然达成交易,原告以过往交易利润作为损害赔偿依据,并不合理,但本院在裁判时可以将其作为参考。关于合理开支,原告主张的翻译费有相应的发票为凭,本院予以确认;但律师费中有部分系原告自行制作的表格,并无发票为凭,对该部分,本院不予确认。此外,从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的角度看,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中的客户有自由选择原告或者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交易的权利,该商业秘密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为其与客户形成交易提供条件和便利,该商业秘密的存在并不必然达成交易,该商业秘密为原告所能带来的竞争优势较弱,经济价值较低。综上,本院考量涉案商业秘密的性质、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原告为实现权利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某某、被告XXX公司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x万元。
举报
收藏
转发
0/500
添加表情
评论
评论 (5)
最近
最早
3天2夜学会建站
置顶时间 :

设置帖子类型

普通
新闻
活动
修改

圈内转发

0/104

分享至微信

复制链接

举报

请选择举报理由

留联系方式
垃圾广告
人身攻击
侵权抄袭
违法信息
举报

确认要删除自己的评论吗?

取消 确定

确认要删除自己的文章吗?

取消 确定
提问
设置提问积分
当前可用积分:
-
+
20
50
100
200
偷看

积分偷看

10积分
我的积分(可用积分)
确认偷看

问题已关注

答主回复后,系统将通知你

不再提示